民事案件,一審的,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后(從當事人收到日當日的后一日起算)十五日(該十五日稱為上訴期,系自然日,非工作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期滿后第一日生效。
如果在十五日期間內的最后一日趕上周末或節(jié)假日的,應當順延至工作日。如判決書是2021年9月18日收到,從9月19日開始計算,十五日后是10月3日,本應在10月4日生效,但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假日辦通知》規(guī)定,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間為法定休假日,故順延至10月8日,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上訴的最后一日是2021年10月8日。
上訴可以以EMS郵寄形式向法院提交,最遲必須在十五日期間的最后一日寄出(以郵政公司收件的郵戳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jù)如下:
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起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yè)務時間的,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以上回答對解答大部分類似題主的疑問來說,應該已經(jīng)可以了,以下是擴展:
1、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后的上訴期內上訴的,且未撤回上訴或撤回起訴的,一審判決此時不生效,要看二審情況,如果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的,一審判決書在駁回裁定送達后即生效,如果二審改判的,也就不討論一審判決生不生效的問題了。
2、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后的上訴期內上訴,后又撤訴(分為撤回上訴或撤回起訴兩種情況)的,做以下處理:
1)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滿后的第一日即生效。
2)上訴期滿后撤回上訴的,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送達后,判決即生效。
3)撤回起訴的,一審判決不生效(司法實踐中對是否能在上訴過程中撤回起訴有爭議,大部分觀點認為可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2935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