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件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fā)回重審,是否適用普通一審程序?案件的審理范圍是否等同于全新的一審案件?
答:再審發(fā)回重審與按照第一審程序的再審不同。前者即人民法院對該案所作出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銷,當事人的訴訟爭端回到原第一審宣判前的狀況,原審當事人的起訴地位恢復,由一審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重新進行審理;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沒有被撤銷的情形下,對該案件再次審理,當事人的再審請求不能超出原審。有觀點認為,再審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雖然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但畢竟是曾有過生效判決的,根據程序不可逆的基本原理,適用再審之后訴訟程序的都是再審案件;也有觀點認為,發(fā)回重審的案件視同全新案件,適用普通一審程序。我們認為,發(fā)回重審案件的定性關系到對于相關程序問題的理解與適用,目前一般認為,基本可參照普通一審程序審理。對于審理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即將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完全等同于全新的一審案件。但有觀點認為,再審發(fā)回重審的后果應當不能重于不發(fā)回的再審改判,即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我們認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該允許或一概不允許其增加或變更,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處理,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fā)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xiàn)的;(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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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