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如果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的。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承擔舉證的責任,證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刑事判決書上會不會檢方證據?
一、刑事判決書上是否有檢方證據
刑事訴訟判決書不會有檢方的證據,刑事案件作出宣判后,案件證據會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由人民法院作為檔案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
(一) 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fā)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關性:又稱為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lián)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guī)范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采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刑事判決一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