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qū)別
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zhí)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主要適用于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準許或不準撤訴、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中止或終結訴訟。
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或經濟法律、法規(guī),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權力、義務關系)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又可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兩者之間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六點:
1) 適用的情況、范圍不同。民事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一方面是為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職權,消除訴訟中的障礙,快速在推動訴訟進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比如管轄權異議,就是為了有效的避免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等。民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是為了促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即支持不支持原告的訴請。
2) 依據的法律不同。民事裁定書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它存在于整個訴訟過程中;而判決書是依據《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等法律作出,也只能在案件查清事實后才作出。
3) 生效的時間不同。民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訴訟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民事判決書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送達后,得過了上訴期(15日)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4) 救濟途徑不同。針對不同的民事裁定書救濟途徑不同,如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允許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而民事判決除終審判或小額訴訟判決外,只有上訴或審判監(jiān)督程序。
5) 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相對比較簡單,將事實和理由作下簡單描述即可;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比較復雜,要全面將事實和理由交代清楚,也就是要做到有理有據。
6) 上訴期限也不同。對于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為自送達之日起十日,民事判決書為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