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學會了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普通人觀念中,起訴拿到勝訴判決就是最終目的。
但是在實踐中,情況會更復雜些。
以民間借貸案件為例,案件最終勝訴,但對方名下(指債務人,即被告)無任何資產,包括房、車、存款等。所以從根本意義上來說還是敗訴。當然,也會有一些相反的案件。
當拿到勝訴判決后,遇到不配合的被告,我方(指債權人,即原告)要及時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程序。因為對方名下無任何資產可以執(zhí)行,案件很有可能會被放在那里,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等到再次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線索后,在恢復執(zhí)行。也就是說,對申請人來講,意味著短時間內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到了勝訴判決,但拿不到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執(zhí)行人,愿意拿出一部分錢去談,我們還是有必要嘗試接受這個方案的。畢竟單純的走程序,哪怕走到底,也無法拿到錢。因為對方很有可能在起訴前就把名下所有財產已轉移,如果我們無法提供線索給到法院,法院是很難去查到的。
反過來,如果接受對方的方案去和對方談調解,在談判中對方肯定會要求砍一刀。比如說打幾折,或者說要求分期付款的情況比較多。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是有可能拿到錢的。
當然,也會有很多人說,堅決不接受調解,哪怕最后拿不到錢,也要把對方拉進失信人名單,對他本人的生活、工作等造成一定的影響,這是最壞的結果。這種做法不能說是錯誤的,畢竟當初是出于善意借錢給對方,結果對方卻耍賴,的確是給我們的感情和物質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想出氣也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既然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這件事,同時也是付出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心力,盡量不要感情用事。要及時止損,選擇客觀地去對待案件本身,起訴的目的不是單純拿到勝訴判決,也不是單純出口氣,拿回屬于自己的東西,才是訴訟的根本意義。
最后建議大家,一是借錢出去時,留存證據(jù)(借條、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照片、轉賬記錄,盡量不要給現(xiàn)金、了解下對方資產情況);二是在起訴時,盡量地做財產保全,避免在起訴過程中發(fā)生對方轉移財產的情況。而且對后期執(zhí)行也是多一份保障。同時也奉勸大家,借錢需謹慎!
總結來說,即使拿到了判決書,有時候還是有必要和對方和解,并以此來達到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