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
判決:法院經(jīng)過法庭審理,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什么刑罰的問題所作的一種結論。
一、特點
(一)適用情形
判決專門用來解決實體問題,即定罪量刑問題。
因此,需要在刑事審判中作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判刑的處理時一律適用判決。
(二)適用方式
判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作出,不允許有口頭判決
(三)適用主體
判決只有法院才可以作出
(四)種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
1.有罪判決
(1)有罪處刑判決
(2)有罪免刑判決;
2.無罪判決
(1)依據(jù)法律和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2)證據(jù)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適用于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形
二、判決書的制作要求、內(nèi)容
(一)判決必須制作判決書。
1.判決書是判決的書面表現(xiàn)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其制作是一項嚴肅且慎重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
2.總的要求:
(1)格式規(guī)范;
(2)事實敘述清楚、具體,層次清楚,重點突出;
(3)說理透徹,論證充分;
(4)結論明確,法律條文的引用正確、無誤;
(5)邏輯結構嚴謹,無前后矛盾之處;
(6)行文通俗易懂,繁簡得當,標點符號正確。
3.審判人員制作判決書時,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
4.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二)內(nèi)容
1.首部。
(1)法院名稱、判決書類別、案號;
(2)公訴機關和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
(3)案由和案件來源;
(4)開庭審理,審判組織的情況等。
2.事實部分:事實是判決的基礎,是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根據(jù)。
這部分包括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
(1)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jù);
(2)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3)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
對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必須做到:
①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除無須舉證的事實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是指經(jīng)過法庭公開舉證、質(zhì)證的,未經(jīng)法庭公開舉證、質(zhì)證的不能認證。
②要通過對證據(jù)的具體分析、認證來證明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防止并杜絕用“以上事實、證據(jù)充分,被告人也供認不諱,足以認定”等抽象、籠統(tǒng)的說法或簡單地羅列證據(jù)的方法來代替對證據(jù)的具體分析、認證,法官認證和采證的過程應當在判決書中充分體現(xiàn)出來。
③證據(jù)的敘寫要盡可能明確、具體。
敘述證據(jù)時,還應當注意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的安全和名譽。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lián)系在一起的紐帶,是判決書說服力的基礎。
其核心內(nèi)容是針對具體案件的特點,運用法律規(guī)定、犯罪構成和刑事訴訟理論,闡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什么罪,情節(jié)輕重與否,依法應當如何處理。書寫判決理由時應注意:
(1)理由的論述要結合具體案情有針對性和個性,說理力求透徹,使理由具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
切忌說空話、套話。
(2)罪名確定準確。
一人犯數(shù)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輕罪,共同犯罪案件應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確定首要分子、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教唆犯的罪名。
(3)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分別或者綜合予以認定。
(4)對控辯雙方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納,并闡明理由。
(5)法律條文(包括司法解釋)的引用要完整、準確、具體。
4.結果部分:判決結果是依照有關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對被告人作出的定性處理的結論。
(1)書寫時應當字斟句酌、認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練、表達清楚、準確無誤。
(2)其中有罪判決應寫明判處的罪名、刑種、刑期或者免除刑罰,數(shù)罪并罰的應分別寫明各罪判處的刑罰和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3)被告人已被羈押的,應寫明刑期折抵情況和實際執(zhí)行刑期的起止時間;
(4)緩刑的應寫明緩刑考驗期限;
(5)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寫明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情況;
(6)有贓款贓物的,應寫明處理情況。
(7)無罪判決要寫明認定被告人無罪以及所根據(jù)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8)對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寫明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無罪。
5.尾部。
這部分寫明:
(1)被告人享有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上訴方式和途徑;
(2)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姓名;
(3)判決書制作宣判日期;
(4)最后要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裁定
一、適用對象
1.程序問題:訴訟期限延展、中止審理、維持原判、發(fā)回重審、駁回起訴、核準死刑
2.部分實體問題:減刑、假釋、撤銷緩刑、減免罰金等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1)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4)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
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6)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8)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9)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根據(jù)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jù),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二、適用階段
審判、執(zhí)行階段
三、適用機關
法院
四、表現(xiàn)形式
書面、口頭
五、排他性
一個案件可有多個裁定
六、法律效力
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
決定
一、適用對象
程序問題:
1.回避;
2.是否立案;
3.有關強制措施;
4.實施各種偵查行為;
5.撤銷案件;
6.延長羈押期限;
7.起訴或不起訴;
8.開庭審判;
9.延期審理;
10.抗訴;
11.提起再審程序等
二、適用階段
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階段
三、適用機關
偵查、檢察、審判、執(zhí)行機關
四、表現(xiàn)形式
書面、口頭
五、排他性
1.一個案件可有多項決定
2.一個案件可以只有決定,而沒有判決、裁定
六、法律效力
一經(jīng)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訴或抗訴,部分決定可申請復議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罰款等)